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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执6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州市高港区益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2月8日生,住泰兴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9)苏1283民初5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811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8元,由申请执行人江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8元,被执行人***负担1500元(此款申请执行人已预缴,被执行人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加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20年1月19日,本院首次接待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在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2020年2月1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3.2020年1月19日、3月17日、4月28日、5月25日、6月24日,本院先后五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省级、全国金融机构及阿里巴巴、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并于2020年1月21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10个(均余额不足),冻结期限十二个月;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发现并于2020年3月2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粤A×××××汽车一辆(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查封期限二年;经向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 4.2020年3月1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同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 5.因***在本院亦有其他执行案件,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曾多次至被执行人***位于泰兴市济川街道兴和佳园18幢2**603室的住所进行调查,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被执行人的下落。 6.2020年6月11日,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谈话,***称其有债务几百万,目前因涉及相关刑事案件正在被取保候审中,没有工作收入,名下的粤A×××××汽车早在三年前就已出售、去向不明,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7.2020年6月2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邮寄了执行进程告知书,告知了其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粤A×××××汽车一辆,但因该车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工作和生活必要的消费。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此情况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283民初54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