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一诺振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襄大农牧(武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1182民初2667号
申请人:济南一诺振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付家村裕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52650348G。
法定代表人:李蕴慧,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召君,男,湖北朴诚勇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翠,女,湖北朴诚勇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襄大农牧(武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石佛寺镇农产品加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0920164121。
法定代表人:张小龙,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济南一诺振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诺振华公司”)与被告襄大农牧(武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大武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一诺振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翠、被告襄大武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一诺振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襄大武穴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1475395.22万元,并按合同总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1106546.41元;二、诉讼费由被告襄大武穴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8日,一诺振华公司与襄大武穴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襄大武穴公司将其冷库保温吊顶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一诺振华公司,工程固定单价355万元。双方另约定“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方(襄大武穴公司)向乙方(一诺振华公司)支付30%预付款,乙方完成总工程量的50%后,甲方再支付30%进度款,全部完工甲方签字验收后再支付30%结算款,剩余10%的工程款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的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的累计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30%。”2018年4月8日,一诺振华公司根据襄大武穴公司的要求,增加部分工程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工程造价为138488.04元。襄大武穴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了30%的预付款和30%的进度款,一诺振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并于2019年1月11日验收合格。襄大武穴公司没有按约定支付下欠工程款。因襄大武穴公司迟迟没有支付下欠工程款,一诺振华公司遂诉至法院。
被告襄大武穴公司辩称:襄大武穴公司下欠工程款以法庭核实的为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标准过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期35天,一诺振华公司实际施工时间严重超期,违反合同约定,造成襄大武穴公司极大损失,也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8日,一诺振华公司与襄大武穴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襄大武穴公司将其冷库保温、吊顶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一诺振华公司,工程固定单价355万元,工期35天,质保期12月(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双方在合同4.2.1条中约定“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方(襄大武穴公司)向乙方(一诺振华公司)支付30%预付款;乙方完成总工程量的50%后,甲方再支付30%的进度款,全部完工甲方签字验收后再支付30%的结算款,剩余10%的工程款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双方在合同8.3条中约定“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的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的累计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30%。”双方在合同8.4条中约定“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每逾期一日,应支付甲方本合同总价款3‰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损失。但乙方承担的损失总额不应超过该工程总造价的30%。”
2018年7月5日,一诺振华公司根据襄大武穴公司现场要求,变更部分工程,两间库房改为暂存间,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增加工程造价138488.04元。付款方式、质保期与主合同相同。另双方因工程变更,于2018年7月17日签订《维修冷库协议》,增加工程造价5万元。
襄大武穴公司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后,一诺振华公司完成了上述工程,该工程于2019年1月11日经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其中主体工程开工时间2017年3月、竣工时间2018年4月,暂存间开工时间2018年7月、竣工时间2018年7月。襄大武穴公司共计支付工程款2263092.82元,下欠工程款1475395.22元。因襄大武穴公司没有按约定支付下欠工程款,一诺振华公司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一、原告一诺振华公司与被告襄大武穴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补充协议》、《维修冷库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一诺振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上述工程,被告襄大武穴公司已验收合格,原告一诺振华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合同义务,被告襄大武穴公司亦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故对原告一诺振华公司要求被告襄大武穴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1475395.2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一诺振华公司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的、被告襄大武穴公司没有按合同规定条款付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的违约金,累计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30%。该违约金约定的的数额过高,不符合实际。实际施工过程中,双方均违反合同约定,原告一诺振华公司实际施工时间自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明显超过约定的工期35天、被告襄大武穴公司也没有按合同支付竣工后的工程款。考虑到原告一诺振华公司延误工期接近一年,应按工程总价款计算损失,而被告襄大武穴公司拖延支付的是约40%的工程款(且有10%的质保金,验收后一年支付),拖欠两年多时间,双方造成对方的损失大致相当,可酌情互相抵消,但被告襄大武穴公司应自原告一诺振华公司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襄大农牧(武穴)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一诺振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下欠工程款1475395.22元,并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济南一诺振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55元,减半收13727.50元,由原告济南一诺振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83.50元,被告襄大农牧(武穴)有限公司负担78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干运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