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一诺振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南一诺振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聊城经开置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民初835号

原告:***,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蕲春县,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亮,山东方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一诺振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付家村裕华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52650348G。

法定代表人:李蕴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东东,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经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京通路1号兴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675535388N。

法定代表人:黄性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晓,山东慎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振义,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与被告济南一诺振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聊城经开置业有限公司、李振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2021年4月8日,因案情需要,原告***申请追加李振义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李振义为被告,导致案情复杂化,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尹受丽

审 判 员  李晓辉

人民陪审员  蒋国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相维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