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一诺振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一诺振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时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一诺振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时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发布日期:2015-06-02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历城民初字第3260号
原告济南一诺振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侯本庆(特别授权代理),系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时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一诺振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时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一诺振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一诺振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一诺振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