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人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青岛天人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绿巨人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0212执114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天人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曹曼,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绿巨人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龚哲,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天人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绿巨人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10005元,执行费60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青岛绿巨人生物能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20年6月19日被执行人青岛绿巨人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交纳案款470385元。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2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