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12执恢40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天人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曹曼,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辰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
法定代表人宋永春,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青岛天人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辰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天人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3)崂民三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2014)崂执字第562号的执行。我院依法于2019年10月28日恢复此案件。本院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黑龙江省辰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通过传统查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20年5月9日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辰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泳
审判员 贾瑞红
审判员 朱 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