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民初165号之二
原告:青岛永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张家庄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王保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辉,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艳东,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天人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四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曹曼,职务总经理。
原告青岛永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天人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青岛永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永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83元,减半收取计2842元,由青岛永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振飞
审判员 侯一佳
审判员 代丛蔚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王艺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