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执恢3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天人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址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维四路30号。
法定代表:曹曼,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铜川市哼瑞种猪场,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周陵农业科技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杨铜林,职务董事长。
青岛天人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铜川市哼瑞种猪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14)崂执字第688号。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3392元。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于2021年1月17日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鲁0212执恢35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铜川市哼瑞种猪场名下的银行、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通过传统查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21年1月22日对被执行人铜川市哼瑞种猪场限制高消费。
因本案被执行人铜川市哼瑞种猪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青岛天人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泳
审判员 王思清
审判员 徐春雷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忠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