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19781号
原告:青岛天人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四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园金桂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天人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青岛天人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天人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天人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