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81民初3857号
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我的木工坊,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平山新村16栋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503MA2PP84FX1。
经营者:翟德勇,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步敏,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优景创意工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巢经济开发区半汤路63号建发局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4DF7F。
法定代表人:洪卫纯。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我的木工坊与被告合肥优景创意工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我的木工坊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我的木工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0元,本院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我的木工坊承担。
审判员 周立群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