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7952号之一
原告:青岛三合三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郭加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巍鑫,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瀚鑫,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玉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
法定代理人:韩克栋,总经理。
原告青岛三合三瑞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玉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516358.84元并以516358.84元为基数,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10000元,待双方确认欠款数额后原告另案主张权利。2020年7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三合三瑞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8964元,本院退回8939元。
审判员 崔焕志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卢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