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玉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玉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10028号
原告:**,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市。
被告:青岛玉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黄台路70号。
法定代表人:韩克栋,职务:经理。
原告**诉被告青岛玉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周敏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丁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