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玉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裕豪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青岛玉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财保481号
申请人:山东裕豪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松霞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1MA3RFTFE84。
法定代表人:赵海文,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玉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黄台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70261936U。
法定代表人:韩克栋,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裕豪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玉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玉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其他等值财产,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113123390166418××××)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玉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