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03执保239号
申请人:文登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办环兴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玉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黄台路7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担保人:***,女,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28号1**201室。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文登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玉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二0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玉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天润城居民小区13号1**401室不动产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以(2023)鲁1003民初946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玉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二0二三年二月十五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天润城居民小区13号1**401室不动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玉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