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太湖能谷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施能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长兴太湖能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133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施能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文,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兴太湖能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施能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兴太湖能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1年1月12日出具(2021)沪0115民初613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长兴太湖能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8,610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长兴太湖能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8,610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1,813元,由申请人上海施能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左翠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孙 佳
书 记 员 万春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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