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太湖能谷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施能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长兴太湖能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133号之一
原告:上海施能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文,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兴太湖能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施能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兴太湖能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施能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0元,减半收取计2,590元,由原告上海施能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左翠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孙 佳
书 记 员 万春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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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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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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