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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有限公司;浙江太湖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522民初9478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太湖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太湖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于202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08.5元,由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