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太湖能谷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施能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长兴太湖能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6135号 原告:上海施能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兴太湖能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施能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兴太湖能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施能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95元,减半收取计6,547.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47.50元由原告上海施能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