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信达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龙口市信达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世纪华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81执865号之三
申请人:龙口市信达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青岛世纪华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青岛世纪华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1.96元,现因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青岛世纪华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4147.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封绍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