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6民终1404号
上诉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口市信达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龙口现代星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口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1民初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以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
准许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256元,减半收取12128元,由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 慧
审判员 王家国
审判员 衣振国
书记员 辛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