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681民初118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口市信达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烟台雨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烟台雨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口市信达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口市信达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9元,由原告龙口市信达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卫东
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