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681民初2172号
原告龙口市信达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莱州合德锅炉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本案中,原告撤诉并无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也无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口市信达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2元,减半收取1626元,由原告龙口市信达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玉萍
人民陪审员 刘建兰
人民陪审员 邹世国
书 记 员 刘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