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信达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龙口市云龙宏济达塑业有限公司、龙口市信达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6民终585号
上诉人龙口市云龙宏济达塑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口市信达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1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龙口市云龙宏济达塑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龙口市云龙宏济达塑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龙口市云龙宏济达塑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5元,减半收取527.5元,由上诉人龙口市云龙宏济达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晓静 审 判 员 王吉昌 审 判 员 王汝娟
法官助理 夏 川 书 记 员 张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