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1民初1262号
原告:龙口市信达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高新区朗源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74244343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汤原县,现住龙口市。
原告龙口市信达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口市信达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3元,减半收取1992元,由原告龙口市信达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