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信达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龙口市信达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1民初1262号 原告:龙口市信达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高新区朗源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74244343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汤原县,现住龙口市。 原告龙口市信达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口市信达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3元,减半收取1992元,由原告龙口市信达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