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0民初5662号
原告:***,女,1971年4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眭庭方,重庆海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花街二期A栋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748619391。
法定代表人:陈治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重庆**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新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崔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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