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结 案 决 定 书
(2019)鲁0685执恢92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金都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与被执行人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孙家大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3684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3月25日向被执行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孙家大沟村民委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2019年1月30日、2019年1月31日,被执行人分别向本院缴纳执行款共669862.16元、执行费9099元。本院已将执行款669862.16元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招远市金都建设有限公司。本案执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招远市金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孙家大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