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5民初5776号
原告:招远市金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彭义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前,招远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招远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孙晓霞,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煊,山东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招远市金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招远市******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招远市金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招远市金都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远市金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46元,减半收取计4123元,由原告招远市金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春丽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 坤
书 记 员 王招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