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金都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685民初3096号 原告:***,男,汉族,山东省**市人,居民,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山东省**市人,居民,住**市。 被告:**市金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北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市金都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待伤残鉴定后再增加诉讼请求),后变更为225538.5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8日14时许,原告***在香格里拉28号楼处干活时,被告***、被告**市金都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钢管从楼上滑落,钢管将原告***的腿砸伤,原告***多次找被告***、被告**市金都建设有限公司要求赔偿,被告***为原告***垫付部分医疗费,其余赔偿被告***、被告**市金都建设有限公司拖付至今。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市金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前一次性再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2万元(包括原告***所干工程的工钱余款7000元)(已清); 二、双方之后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683元,减半收取2341.5元,鉴定费2200元,由原告***承担;被告支付的鉴定费2180元由被告***承担。 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后发生法律效力的。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