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902民初2872号之一
原告江苏胜德龙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承德华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高精机电装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受理后,原告江苏胜德龙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胜德龙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胜德龙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3元,依法减半收取11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131.50元,由原告江苏胜德龙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永平
书记员 丁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