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精机电装备有限公司

盐城市成量机电有限公司与承德华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高精机电装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902民初2877号
原告盐城市成量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量机电公司)与被告承德华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自动化公司)、江苏高精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精机电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称程序由审判员蔡永平独任审理,于同年8月14日、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量机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益峰,被告承德自动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兴、王某,被告高精机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案外人长江汽车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约定了无条件承兑的时间,应当按约定时间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现其未能及时按提示付款的要求支付相应的票面金额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持票人有权要求其支付票面金额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并有权要求汇票的所有前手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故被告华通自动化公司、高精机电公司均应当向原告承担支付相应的20万元票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9日,长江汽车公司开具票号为“210533102100920181219309178507”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收票人为华通自动化公司,票面金额20万元,承兑人长江汽车公司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12月19日。华通自动化公司接收汇票后于2018年12月25日背书转让给高精机电公司。同年12月27日高精机电公司背书给案外人星宇智能化公司。2019年1月3日星宇智能化公司以背书方式退给高精机电公司。同年1月14日高精机电公司背书给成量机电公司。同年12月月20日成量机电公司提示付款,24日拒绝签收,理由为被驳回。 本案在审理期间,成量机电公司于同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于同日作出(2020)苏0902民初2877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 以上事实有公证文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要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承德华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高精机电装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盐城市成量机电有限公司连带偿还票据金额20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从2019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标准计算)。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45元,合计3695元,由被告承德华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高精机电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蔡永平
书记员  丁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