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464号
原告:沈阳浙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营盘西街**万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孙建伟。
被告:沈阳国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北大马路****v>
法定代表人:刘素英。
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沈阳浙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国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浙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8元,减半收取6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广顺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王诗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