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浙奥电梯有限公司

沈阳浙奥电梯有限公司、辽宁汇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3825号
申请人:沈阳浙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孙建伟,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关雷,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汇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万富。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沈阳浙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汇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沈阳浙奥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汇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0,92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保单号22101001049900220000441)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汇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0,923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娜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