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3825-2号
原告:沈阳浙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孙建伟,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关雷,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汇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
法定代表人:王万富,系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成杰,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浙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汇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沈阳浙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浙奥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浙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09元,减半收取5,804.5元,保全费4,425元,由原告沈阳浙奥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马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