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浙奥电梯有限公司

沈阳浙奥电梯有限公司、泉州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5969-1号
原告:沈阳浙奥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0P43QEXA,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营盘西街17-4号1203。
法定代表人:孙建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岗炎,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沈阳市和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泉州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628650818A,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九一街益华商业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吴一平。
被告:泉州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07153507XL,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新明街1-5号1门。
法定代表人:王经山。
原告沈阳浙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泉州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后,原告沈阳浙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以被告已履行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浙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2元,减半收取1791元,保全费1341元,均由原告沈阳浙奥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崔晓辉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池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