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中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德盛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503执保1126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保全人:茌平县德盛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山东省聊城中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保全人:**,女,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保全人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茌平县德盛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山东省聊城中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作出(2023)鲁1503民初28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茌平县德盛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山东省聊城中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20万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茌平县德盛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山东省聊城中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20万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