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502执保458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坤金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省聊城中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保全人山东坤金砼业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省聊城中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作出(2023)鲁1502民初42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聊城中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聊城中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