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中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502民初6150号 原告:***,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山东省聊城中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山东省聊城中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星美大厦一号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省聊城中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徐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