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昌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天翔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聊城昌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502执3986号之五
本院在执行山东天翔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聊城昌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颜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依法于2020年11月2日向第三人山东中天物流仓储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山东中天物流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也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山东聊城昌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山东中天物流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到期债权的元予以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际森 审判员  肖宝昌 审判员  孙海红
书记员  崔希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