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昌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市胜利海舟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聊城昌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500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胜利海舟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256号齐龙大厦5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聊城昌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纬一路翡翠城三期C8幢SP8-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20)鲁1502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营市胜利海舟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营市胜利海舟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502执500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有权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