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6执恢368号
申请执行人:高***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转盘西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聊城昌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纬一路翡翠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聊城昌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山东聊城昌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526执恢3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郑华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