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10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山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聊城昌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本院作出的(2020)鲁1502民初9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502执1090号案件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终结执行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