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昌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聊城昌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11896号 原告:杨光成,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山东聊城昌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山东中天物流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杨光成与被告山东聊城昌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天物流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2021年11月25日原告杨光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光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光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8元,由原告杨光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