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11896号
原告:杨光成,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山东聊城昌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山东中天物流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杨光成与被告山东聊城昌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天物流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2021年11月25日原告杨光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光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光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8元,由原告杨光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