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宏图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11187号
原告:***,女,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粟,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敏,聊城东昌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聊城市宏图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阳东,聊城高新辰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聊城市宏图建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粟,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敏,被告宏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阳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原告接受***的雇佣,在被告宏图公司承建的香华苑1号、2号的工地从事抹灰、拌灰工作。在2021年6月1日,因被告提供的搅拌机没有防护罩,导致被告右前臂骨筋膜室综合症、右拇长屈肌、示中环小指屈指肌腱肌肤断裂等的安全事故。经核实,香华苑1号、2号的建设单位为聊城市香华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宏图公司,施工单位又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事故发生后,被告拒不履行赔付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答辩人与原告不是雇佣关系,2021年5月,王振强承揽了宏图公司的部分工程,我与原告均为王振强打工,王振强以每平方25元给原告和我发工资。我和原告都是给王振强提供劳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宏图公司辩称,原告起诉我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起诉。原告起诉我公司属起诉主体错误。我公司承建了涉案全部工程,其中1号、2号楼外墙保温及饰面工程的施工,已合法分包给了聊城鲁昌建材有限公司,并与其签订施工协议。我公司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在庭审时承认其与被告***均为他人提供劳务,原告起诉被告***属诉讼主体错误;原告起诉的宏图公司已将涉案工程承包给了其他公司,原告要求被告宏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亦属诉讼主体错误。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宝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