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聊东非保字第1号
申请人:聊城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男,局长。
被申请人:聊城市宏图建安有限公司。
申请人聊城市环境保护局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聊环监察罚字[2012]第60号《聊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聊城市宏图建安有限公司罚款30000元。聊城市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宏图建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8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