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与聊城市金长城置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5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商初字第609号
原告: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聊城市金长城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聊城市金长城置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7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