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4民初501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陈集镇周庄村4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利丽,山东淼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阿县远通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文化街127号。
法定代表人:张方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建国,东阿县远通建安有限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睿,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阿县杂技团,住所地东阿县环球路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季小芳。
原告***与被告东阿县远通建安有限公司、第三人东阿县杂技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840元,减半收取计392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田 帅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曹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