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4民初500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9月14日出生,住东阿县。
被告:东阿县远通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文化街127号。
法定代表人:张方宝,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阿县远通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6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茂群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梦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