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翔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市利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02执3046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北关街(凤凰台南3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玉祥,董事长。
被执行人:聊城市利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北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本华,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翔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燕山路西淮河路北。
法定代表人:郭桂华,经理。
被执行人:张本华,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郭桂华,女,1963年62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市利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山东华翔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本华、郭桂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作出(2017)鲁1502民初5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全面履行。
经执行查明,本院对被执行人聊城市利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山东华翔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本华、郭桂华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偿还垫付款本金3910000元及罚息,案件受理费38080元。本院已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黄军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