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502执267号
人邢风坤,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
被执行人广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东昌路与庐山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傅蓓蕾,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翔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燕山路**。
法定代表人:郭桂华,董事长。
邢风坤申请执行广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华翔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重初字第17号,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广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该厂驻地有北车间房产一宗(约一万七千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广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该厂驻地的北车间房产一宗(约一万七千平方米)。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英民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