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5执1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山东华翔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燕山路西淮河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商业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证券开户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通过传统查询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登记房产。执行人员将执行情况、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的查询、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聊城仲裁委员会(2014)聊仲调字第162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的债权527.4万元及迟延利息,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